康德道德律的自律性
康德在《道德形而上学奠基》中把自律界定为意志给自己立法的性质。这里的“自己”不是个人任意选择,而是理性主体只采用能够同时被意愿为普遍法则的行动准则。
康德的核心区分是:
- 自律:理性意志把自己能够普遍化的准则立为法;
- 他律:行动原则取自欲望、幸福、神意奖惩或外部命令。
因此,服从权威、追求奖赏或避免惩罚,即使产生了合乎规范的行为,也不能单凭这一点构成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行动。道德价值取决于行动是否出于对理性法则的尊重。
《研讨班 VII》第六课借康德语汇区分 Wohl、Gute 与 pathologisches Objekt。Wohl 指主体的安适、福祉或感受上的“好”,仍同快乐及欲求相连;Gute 则被拉康推向超出快乐原则的“善”与 das Ding 的法则位置。康德所谓“病理性客体”并不是临床意义上的病态客体,而是作为感性倾向、激情或欲求之对象的客体。道德律要求行动准则的普遍性,因而不能以自己或邻人的 Wohl 作为道德行动的决定根据。这里关于 Gute 与 das Ding 的连接属于拉康的精神分析重读,不能反过来当作康德原文的术语等式。
来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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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nt’s Moral Philosophy(英文;斯坦福哲学百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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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研讨班 VII》第六课 s7-06-0010、s7-06-0012(法文;Wohl、Gute 与 das Di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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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研讨班 VII》第六课 s7-06-0039、s7-06-0040(法文;pathologisches Objekt、普遍准则与道德行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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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地法语原文 s14-08-0035—0036(法文;sujet pathologique 与承受思想、受思想之苦的引用语境,沿用感性受动而非医学诊断的词义区分)
关联
s7-06-0010 s7-06-0012 s7-06-0039 s7-06-0040 s8-04-0059 s14-08-00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