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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分析的对象:对象 (a) 与主体分裂

《研讨班 XIII》的题名“精神分析的对象”不是泛指精神分析所研究的一切人、症状或材料。拉康在第一课便把它明确为对象 (a) 在精神分析中发挥的功能;第二十课又重申,题名精确指向他以对象 (a) 写入结构的东西。

这项界定必须同“关于对象 (a) 的知识就是精神分析的科学”区分开。第一课提出精神分析在科学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,却立即要求避开上述等式:对象 (a) 必须被置入主体分裂,不能变成一项足以封闭精神分析场域的完备知识。第六课相应把它称作“在知识把握中坠落的对象”,并指出现代逻辑对主体的缝合并未把它纳入其中。

对象 (a) 因而不是一件等待被准确辨认的普通经验对象,也不是乳房、粪便、凝视、声音等“部分对象”的简单清单。拉康在本期把它规定为主体分裂的支架与余落:它一面从表象和知识中掉落,另一面又作为欲望之因、幻想支点或赌注而起作用。这里说的是同一项结构功能在不同场域中的定位,并不把这些场域里的可见物或物质残余直接等同起来。

本期的拓扑、透视与帕斯卡讨论分别给这项功能提供不同写法:射影平面切割留下的圆盘残余支撑不可镜像化的对象 (a);窥视场把它定位为凝视;帕斯卡赌注则被拉康重读为主体已经押上的欲望之因。这些数学、艺术史与哲学材料提供的是拉康的理论支架,而不是各自在自身学科中独立证明对象 (a) 的存在。

《研讨班 XIV》第九课又从自我意识与分析家位置界定这项功能。对象 (a) 补充 Selbstbewusstsein[自我意识]的欠缺,却不把主体修补成透明整体;而把 analyste 拆作 a-nalyste,则用拼写演示分析家在分析道路上应占据对象 (a) 的位置。这不是法语词源,也不是说分析家本人就是一件经验对象,而是对分析操作中位置和欲望之因的结构性定位。

来源

关联

拉康《科学与真理》 拉康的主体定义:一个能指为另一个能指代表主体 部分对象与对象 a 凝视作为客体 a:眼睛、迷惑与欲望的遮蔽 交叉帽、内八字切口与不可镜像化的客体 a 帕斯卡的赌注 康拉德·斯坦的分析情境:退行、自恋与拉康的批评 L’achose:在自身位置上缺席的“物” 杜拉斯《Lol V. Stein 的迷狂》:洞词、专名与客体—凝视 Tat tvam asi:《歌者奥义书》的“大句”与拉康的重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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